比如上官丕亮博士对麻烦的感受是:目前国内各高校开设的宪法学课程,有的叫《宪法学》或《宪法》,有的叫《中国宪法》,当然有的虽名叫《宪法学》或《宪法》,但实际上讲授的是《中国宪法》。
[43]法国1946年至1958年的12年中,弹劾频繁,内阁更迭22次之多,严重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1958年宪法随后对弹劾的条件加强了限制性规定,才使得议会和内阁之间保持了基本平衡。[12] [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著:《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90页,有关争论可参看该书第991-994页。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同级行政首长(省长、市长、县长、乡长)以及同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等。只免职,如需判罪应另行起诉于法院审理)。以及(7)总统对自己选择的人是否有‘好感或‘容易相处的感觉。三是提名者与批准(或决定)者之间的关系(如总理和议会之间的关系),这应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提名者的提名对批准(或决定)者是一种制约,批准(或决定)者的批准或不批准,也是对提名者的一种制约。[71] 苏艺:台湾地区领导人罢免制度与弹劾制度比较研究(未发表),该文比较了罢免制度和弹劾制度五个方面的相同点和五个方面的不同点。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42] [美]凯斯·R 孙斯坦著:《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页。围绕着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北洋派、革命派、立宪派与地方军阀展开了多个回合的斗争。
原国民党的温和派和少数激进派在国会恢复后重新组织为宪法商榷会,但很快又再次分裂,其中张继、吴景濂为代表的客庐系改组为益友社,成为与研究系对抗的主要力量。[41]比如,安德鲁·内森(AndrewNathan)教授即认为,1918-1920年和1922-1923年是中国宪政的两次良机,但由于政治精英内部的派系主义矛盾,最终归于失败。黎、段的府院之争加剧了军阀的干政,黎元洪被迫解散国会,宪草续议再度中断。参见方惠芳:《曹馄贿选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3年版。
就革命派而言,在制宪之前就曾经有过较大的转变。即由早年的分权转向民国初期的中央集权,再到晚年重新支持联省自治,最终又归于对联邦制的失望。
参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版。省长由省议会选举三人,呈请大总统择一任命之一条展开。李剑农,见前注[35],页505-511。[52]《宪法审议会第47次会议录》,《宪法会议公报》第52册,载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十二册),线装书局2007年版,页283-285[53]参见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100-107。
[8]这里的建国问题指的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建构或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其中,尤其以解散权的争论最为激烈,也最具有代表性。在武人祸国的外因之外,议会内的文人误国同样难辞其咎。但如果是不信任决议之外的事由,则一概不得解散。
参见陈志让,见前注[53],页100。而这一时期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就并非一部文本意义上的宪法,或是所谓政体与国体的选择,而是面对清王朝灭亡后的巨大政治真空,如何构建一个对外独立、对内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大问题。
宪政在百年共和的宪政史上,民初十年的制宪历程是无法翻过的一页。[69]在所有的社会组织中,军队是最具有组织性与纪律性的团体之一。
在一般的解说中,民初十年的制宪历程往往被描绘成毁法与护法的斗争史。[34](二)省宪还是省自治法?当然,较之省制纷争,更大的争端还是发生于1922年国会第三次恢复时的省宪之争。而制宪努力与所谓法统的废弃,就并不仅仅是因为军阀贿选或议员的堕落,而更多地来自于建国道路上的重新选择。在辛亥革命初期,各省相继独立,联邦制思想再度盛行,孙中山、黎元洪等人也都曾表示对联邦制的支持。[38]在张树森看来,省宪自治不至于助成军阀割据,反而可能逐渐以法律手段使军阀所侵占之省权渐移归省住民之手。由原国民党议员构成的益友社持肯定态度,支持省制人宪和扩大地方权力。
原国民党的力量分散,已经无法团结起来与研究系相抗衡。实际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当时议员的心理十分复杂,部分议员继续留京,或是再度北上,也并非一定是贪图金钱。
这一事件也导致了北洋军阀的干预,他们主持所谓宪法促成会,并以此威胁国会。[36]杨幼炯,见前注[22],页304。
从前谈护法,此后将谈护党。[20]从表面上看,这一主张似乎限制了解散权的适用,但由于解散权本身即是针对议会不信任权而产生,这一限制在事实_上并不构成实质的阻碍。
其中,争议的核心还是是否需要将省制写入宪法的问题,争论的双方主要在益友社与研究系之间展开。但益友社议员却以程序不公为由拒绝接受这一结果,并与研究系议员发生了激烈争执,最终竟酿成了双方大打出手的斗殴事件,最终导致了督军的干宪与国会再度解散,制宪也随之停滞。[73]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被认为是北洋军阀失去政治合法性的转折点。在他们看来,参议院的同意虽然可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但如果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多数党为同一党派时,必然不会同意解散众议院,解散权也将形同虚设。
如果说囿于时局的限制,当时的议论不免带有感情色彩的话,那么在纪念辛亥百年的今天,对于1923年宪法及其制宪历程做一些超越道德或技术层面的评价,将是我们当下值得追求的努力。从历史上看,军阀政治的出现并非偶然。
在他们看来,较之众议院而言,参议院更加稳健平和,因此有利于在内阁与众议院激动时保持冷静,既不使立法部偏激,又不使行政部专横。参见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20-122。
[50]1916年国会恢复后,立宪派并不像国民党那样拥有地方力量,因而坚持与北洋派的合作,反对省制人宪,甚至不惜在议会中大打出手。在革命之初,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仿照美国采取总统制政体,赋予了总统较大权力。
如果新议会仍然反对内阁,则意味着政府确实与民意相违背,则内阁理应辞职。[22]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263。在辛亥革命成功之初,对于政体模式的选择,除宋教仁之外,包括孙中山在内的多数革命党人都倾向于美国式的总统制政体。就现实而言,省制入宪也可以明确中央与地方权责,避免相互指责推诿,并强化人民的主体意识。
梁启超等人不仅在理论上倡导联邦主义,而且积极参与湖南省宪的起草。[43]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
而另一方面也赋予了行政机关解散众议院的权力(第75条),使得内阁可能获得对抗国会的权力制衡。[54]军阀政治与议会政治的相同逻辑,参见EdwardA.Mccord,ThePoweroftheGun:TheEmergenceofModernChineseWarlordism,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3,p.310[55]在霍布斯看来,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吴宗慈,见前注[1](前编),论坛异同集粹,页78-82。约法在规定参议会有权弹劾国务员(第47条)的同时,却并没有赋予内阁和总统以对等解散国会的权力。